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开展汽车租赁业经营管理秩序专项
整顿活动的通知
各区交通局、工商局、地税各管征局、公安分局、物价分局、安监分局,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全市小型客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行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型客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的通告》(厦府[2008]315号,下称《通告》)要求,决定在全市小型客车租赁行业联合开展以规范经营管理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通告》要求,为扎实有效做好整顿工作,成立市汽车租赁业经营管理秩序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由市交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区交通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整顿办公室,挂靠市运管处,成员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岛外各区的整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交通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整顿工作。
二、工作任务及方法步骤
整顿活动按照宣传摸底、备案公示、检查整改、巩固提高四个阶段展开。
1、宣传摸底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9年2月10日)
一是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印发宣传单、座谈讨论等形式,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和要求;二是调查摸底。由整顿办公室牵头,采取走访摸底、电话询查、资料核实等形式,摸清行业的基本现状。岛外的摸底调查由各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并报备办公室。
2、备案公示阶段(2009年2月1日——2月28日)
一是备案登记。在宣传摸底的基础上,由办公室牵头,拟制备案登记表,受理企业备案登记。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停车场地、车辆产权、数量及技术检测、从业人员等。岛外企业备案登记由各区交通局牵头负责;二是公示。办公室于2月28日前对主动报备并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通过媒体分批向社会公示,同时选择适当时机组织租赁企业到备案及时、手续齐全、经营规范、管理严格的租赁企业现场观摩学习。岛外企业的备案工作由各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并将备案情况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统一公示。
3、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3月1日——2009年4月30日)
一是检查。市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对租赁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的企业;二是整改查处。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通告》要求的企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其它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岛外各区的检查、整改、查处工作由各区交通局牵头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
4、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1日)
一是总结。由办公室牵头,总结通报整顿情况,树立规范经营的典型,并予以表扬。各区的整顿情况,在4月10日前报办公室;二是吸纳会员。由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牵头,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吸纳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加入协会,适时增补理事;三是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由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规范统一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车辆租用告知书示范文本》。同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租赁行业的行约行规,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这次整顿活动任务重、情况复杂、牵涉部门多,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岛外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整顿工作。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这次整顿活动,要把落实市政府《通告》要求作为根本目标,突出备案登记、检查整改两方面重点,坚持标准,狠抓落实,有效遏制行业违规违法现象,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管理行为。
3、边整边改,注重实效。各企业要按照要求,主动配合整顿工作,尤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进行整改,确保整顿工作收到预期效果。